徐和利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医疗美容合同纠纷,被告提起管辖权上诉,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上诉。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履行美容服务合同而发生纠纷,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以合同纠纷提起违约之诉,所以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应依照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居民身份证能够证实其住所地为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庭审中虽主张其现住所地在朝阳市龙城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经常居住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市龙城区的事实。所以在本案中,本院依法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基于被告住所地的事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所做的美容服务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因美容多次发生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地点约定在凌源市或者朝阳市龙城区,所以凌源市和朝阳市龙城区均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基于合同履行地的事实,凌源市和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其未在凌源市为被上诉人提供过服务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医疗美容合同纠纷逐渐增加,但医疗美容合同纠纷案件维权难,取证难,公众应当在日常建立服务合同时注重保存相关证据,避免日后维权困难。
在诉讼案件中,应当综合分析立案法院,以便于当事人维权,角度出发,合理选择诉讼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